广州芯德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12月28日更新上市申请审核动态,该公司已回复审核问询函。回复的问题主要有,关于股权代持及历次股权转让、增资价格的公允性,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关于主营业务信息披露等。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是一家长期专业从事光通信网络接入系统和终端设备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光通信网络接入领域综合应用解决方案的研究和开发。
2009 年 5 月 12 日,芯德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鸿芯微电子将其持有的芯德 有限 500 万元出资额全部转让给灵格咨询,2011 年 2 月 25 日,芯德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灵格咨询将其代持的发行人5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鸿芯微电子。上述 股权转让实际为鸿芯微电子委托灵格咨询代持股权及还原,因此,双方均未实际 支付转让价款。上述股权代持及还原的原因系当时鸿芯微电子的股东发生纠纷,为维护鸿芯微电子的财产安全,PPL 提起仲裁并向法院申请查封鸿芯微电子的财产;为避免相关事项对芯德有限的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2009 年 5 月,鸿芯微电子将其持有的芯德有限股权转让给灵格咨询代持。后续,鸿芯微电子的股东签署相关谅解备忘录,就纠纷事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PPL 撤回仲裁请求和查封请求。鉴于鸿芯微电子股东层面的纠纷已解决,2011 年 2 月,灵格咨询将其代持的芯德有限股权还原至鸿芯微电子持有。
根据对 PPL 实际控制人 Johannes van Tol、Edgar James Swaab 的访谈,鸿芯微电子历史上股东发生纠纷的原因为:在 2009 年初,Johannes van Tol、Edgar James Swaab 发现原鸿芯微电子法定代表人伍某某成立了广州市海山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一开始伍某某向PPL 声称该公司是鸿芯微电子的员工持股公司,但后来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实际是利用鸿芯微电子的员工及资金,从事与鸿芯微电子同业竞争的业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持有西普毅股权,而将西普毅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在于西普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达成了一致行动安排,且西普毅为民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或自然人等最终持有人,不宜认定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根据西普毅全体股东填写的调查表、西普毅股东出资前后 3 个月的资金流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流水以及对西普毅全体股东的访谈,西普毅股东均为其名下西普毅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西普毅股份的情况。
《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根据西普毅出具的确认函,西普毅及其全体股东均认为西普毅的权利机构为股东会,重大决策由股东会根据西普毅的公司章程审议决定,西普毅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公司在本次申报对产品进行分类时,使用的“光网络单元(ONU/ONT)” 与股转系统挂牌时披露的 “光通讯路由器”为同一概念;“光线路终端(OLT)” 与股转系统挂牌时披露的“光通讯交换机”为同一概念,因此,公司本次申报的产品名称与股转系统挂牌时披露的产品名称仅为表述不同,实质为同一概念,不存在显著差异。另外,本次申报时,公司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信息、运营商技术规范中使用专 用名词等情况,公司为与同行业公开信息相对应,避免同一概念使用不同的表述 引起投资者误解,所以公司将主要产品按行业标准名称进行命名分类,有利于投 资者阅读和比较。其中,本次申报时公司将产品重命名为“光网络单元”和“光网络终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