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兜售“游戏外挂”可能会犯哪些法?

文|王琰

对于年轻人来说,网络游戏并不陌生,但是,有的玩家却通过在游戏过程中使用“游戏外挂”程序作弊,借此轻松获取胜利和快感。而有些不法分子恰好瞄准这一部分玩家的投机心理,做起了编写、贩卖“游戏外挂”的生意。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否已经涉及刑事犯罪呢?接下来以案释法。

1、可能触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号:2017)苏0412刑初1520号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与岑某商量后,由张某至国外的“BOL”论坛中下载并破解“BOL”外挂(该“BOL”外挂用于腾讯公司运营的《英雄联盟》游戏,可以使游戏玩家在游戏中获得“自动攻击、自动躲避敌方技能、自动补兵、查看对方技能冷却时间”等游戏中本身不具备的功能,从而影响游戏的公平性),由岑某在外挂中添加网络论证系统,游戏玩家根据其提供的账号和密码(下简称“卡密”)在网络上论证后即可登陆外挂后并在游戏中使用。被告人张某将外挂提供给岑某后,岑某即在网上大量销售,所得利益2人均分。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岑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张某与岑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被告人岑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中涉及的“BOL”类型的《英雄联盟》游戏外挂增加、修改了游戏原有的操作,改变了游戏难度,严重干扰了游戏的原有节奏和进程,具有未经授权的破坏游戏原有程序的功能,属于破坏性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触犯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可能触犯侵犯著作权罪

案号:(2018)鄂1221刑初66号

基本案情: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关于《逆战》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权利。2016年4月,被告人蔡伟杰在未经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在电脑网络上下载了《逆战》游戏辅助透视源码,通过“易语言”编译生成可执行外挂程序,实现“绘制方框”、“子弹追踪”、“无后座”、“神枪手爆头”等功能,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

裁判结果:被告人蔡伟杰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侵犯著作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款132732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游戏程序凝结着程序员的智慧结晶,属于智力成果、作品范畴。著作权的内容也包含着对作品的修改权。上述案例中被告制造外挂的行为实则是对游戏内容的修改,故触犯了“侵犯著作权罪。”

3、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案号:(2013)徐刑初字第989号

基本案情:2012年10月起,被告人曾某、甘某结伙通过互联网,非法向玩家提供针对《xx》游戏的外挂软件《xxxxx》的下载链接,而后通过淘宝网店出售运行上述外挂软件所必需的验证码,以此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事后再按照约定比例分成。其中,曾某主要负责制作与维护上述外挂软件,开发有关介绍外挂软件并提供下载链接的网页,甘某主要负责维护上述网页及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出售外挂软件。

裁判结果:被告人曾某、甘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通过互联网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6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曾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非法经营罪”实则是个口袋罪,只要扰乱了市场秩序,并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就可以适用该罪。

上述三个实务中的判例,案情相近,都是制造、兜售外挂引发的。这也足可说明,只要有了卖挂之类的违法行为,总能找到法律来惩治犯罪者,结束此类违法行为还要从源头根治,如果玩家都不买挂,这个黑色产业也终将消灭。游戏追求的是快乐,通过作弊获取的胜利又有何快乐可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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