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成旅行罚〔2016〕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72221
案由:旅游者罗某于2016年4月19日与成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HQ1598584),参加峨眉乐山2日游。经罗某书面同意,成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其包价合同的履行义务委托给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成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游客罗某收取费用340元(含团费260元,单房差80元),支付给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武侯分社400元(含团费260元,单房差80元)。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武侯分社收取成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游客罗某支付的400元费用,低于四川省旅游协会该线路的旺季指导价980元的30%以上,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武侯分社接待了未足额支付费用的旅游团队。
处罚依据:以上事实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规定。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
处罚结果:决定责令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武侯分社停业整顿60天。
当前状态:未执行
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文书号:成旅行罚〔2016〕10号
案由:2016年4月13日,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红星路76号网点工作人员谭周梅,在代表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旅游者罗某签订2016年4月14日—17日九黄汽车四日游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行程中安排的购物活动,且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罗某所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合同编号为00059266)载明的费用660元/人(其中团费440元,单房差220元),低于四川省旅游协会该线路旺季指导价1250元的30%以上。
处罚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和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旅发〔2015〕218号)对“不合理低价”认定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处罚金额(元):155000
没收金额(元):660
处罚结果:合计对被处罚人实施没收违法所得660元,并处罚款15.5万元和责令被处罚人下属分支机构红星路二段76号服务网点停业整顿5天的行政处罚。
当前状态:未执行
处罚机关:成都市旅游局
处罚决定日期:201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