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4月8日讯(记者 孙倩) 市民李先生曾于2021年11月20日在青岛海中旅国际旅行社报名参加宁夏银川游项目,支付团费3600元,约定出发日期为2022年3月16日,后因疫情行程延期。期间李先生和旅行社协商退款,但对方以签订过合同为由不给退。青岛海中旅国际旅行社的在工作人员告诉信网(0532-80889431),因疫情影响超出旅行社预期,且近年来旅游行业的确遭遇困难,希望消费者可以谅解,并表示可以协商退款。
市民李先生介绍,他于2021年11月20日参加了由青岛海中旅国际旅行社举办的年会,“旅行社在年会上搞活动,优惠力度较大,于是当场支付团费3600元,报名了该旅行社的宁夏银川双人双飞6日游。”李先生表示,约定出发日期为2022年3月16日,“后来旅行社通知称因疫情原因改为4月14日。”
“情况特殊,我和家人都表示理解。”李先生告诉信网,2022年4月6日,旅行社给他致电告知他还需要延期,具体时间因疫情而定。“我不想再拖延下去了,于是想退款,但他们说已经签了合同,不能退款。”
(来源:当事人)
李先生给信网出示了签署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信网看到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中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时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青岛海中旅国际旅行社的在工作人员表示,因疫情影响超出旅行社预期,且近年来旅游行业的确遭遇困难,希望消费者可以谅解,“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我们愿意和李先生协商退款。”
受疫情影响,像李先生这样旅游遭遇退款难的事情并非个案,针对这个现象,信网咨询了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的齐彪律师,齐律师认为,因疫情原因导旅游时间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应退还其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4月7日下午,信网收到李先生的回复,他表示,青岛海中旅国际旅行社的工作人员给他回复,4月中旬可办理退款。“工作人员表示要扣除总费用的20%,我没有同意,该人员说会跟公司商讨一下,尽量给我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