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支持旅行社承接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开封市财政局、开封市总工会日前制定下发《关于支持旅行社承接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公务活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着力破解以往旅行社承接公务活动不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心存顾虑等问题。
这是我市应对疫情影响、
积极做好旅行社纾困工作的
又一务实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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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明确了承接公务活动旅行社的资质条件,要求旅行社注册地在开封市行政区划内,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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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提出旅行社可以承接工会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展活动、考察活动等方案制定、组织协调以及住宿、餐饮、会务、交通服务等公务活动,禁止委托单位向旅行社提出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要求,禁止旅行社安排公费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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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要求,旅行社承接公务活动,须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接待人数、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交通、住宿、会务、展销等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安全要求、服务费用(含翻译、陪同人员费用)、付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在同等条件下所需费用不得高于普通旅游团队;
参与服务的导游等工作人员必须是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原则上不得将约定的公务活动服务整体转托其他旅行社,确需转托的,必须事先征得委托单位同意,选择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的旅行社,与该旅行社签订规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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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强调,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开展相关公务活动应有计划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严格按照差旅费规定的标准开展公务活动,严禁超标准开支;对需要纳入政府采购的大型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细则》明确,旅行社出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可以作为公务活动的报销凭证,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凭合同、旅行社出具的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入账,在公务开支标准范围内办理报销手续。同时要求旅行社据实取得交通、住宿、会务等原始发票,按有关财务规定年限保存备查;建立承接公务活动专门档案,将委托合同、业务往来确认件以及意见反馈表等资料归档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来源:开封市文广旅局
值班编委:金少凌
审核:杜趁义
编辑:段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