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19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镇江矽佳测试技术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00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0003号
当事人:镇江矽佳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镇江高新区南徐大道298号A座高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浩
海关代码:3211963477
当事人委托上海美诚报关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集成电路测试机1台,商品编号为9030820000(相对应关税率0),总价CIF455000美元,报关单号为223320221000203486。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应为9031809060(相对应关税率2%),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2894892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441760.52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5424.5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